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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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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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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传统销售中,我们的报价最长有效期为三十天,除非个别报价单中另有规定。当报价在该期限内被接受,我方提供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我方执行订单时,合同即生效。

    (2)我方在订立合同期间作出的意向声明应始终以我们自己的供应商正确和及时的交货为准,除非我方对不正确的交货或未能交货及时进行申明。如果我方无法履行合同,例如由于某种产品无法供应时,我们应立即将此事实通知我们的客户,已经部分或全部支付的对价应立即偿付。

    (3)本公司保留在技术和设计条款中更改招股说明书、报价单和书面文件中的描述和细节的权利,并保留在技术进步中对性能,设计和材料进行更改的权利,客户无权从中获得任何权利。与我方产品有关的细节(技术数据、尺寸等)均应接近和近似;它们不构成保证条件,除非在此方面给出明确的书面保证。

    (4)我们保留样品、图纸、成本估算等(包括电子格式的)的所有权和版权。未经我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如有要求,必须立即归还。
  • 装运-交货-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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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传统销售中,有关有约束力的交货期限(履行时间)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而在网上销售中,协议必须以文本形式列出。及时履行的前提是客户和我们之间的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均已澄清,客户已履行其应尽的所有义务,例如已支付定金。

    (2)如果在交货期限结束时,我们的产品已经离开工厂或我们已经宣布准备发货,我们将被视为交货期限。需要办理验收手续的,应当确定验收日期; 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合理拒绝验收。

    (3)如果我们不能按时交货,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如因停电、进口困难、工厂或运输问题、罢工、不可抗力或我方供应商的延误等原因,我方应合理延长交货期限。如果我们在合理的延长时间后仍不能交货,那么客户和我们都有权撤销合同。客户不得因此要求赔偿。

    (4)如果客户能够合理地接受这种情况,我们将有权实施部分交货。

    (5)如果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装运或验收延迟或未能进行,风险应在我们通知客户准备装运或接受时立即转移给客户。
  • 缺陷索赔(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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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方保证,我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风险转移时处于约定的状态,或者如果未就其状况达成协议,则保证产品和服务适合于正常使用,且其状态与同类产品的惯用状态相同,客户可以根据该类别进行预计。以下情况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如果客户或第三方未妥善储存、安装、调试或使用我们的产品;
    b) 正常磨损;
    c) 维护不当;
    d) 如果使用了不适当的业务资源;
    e) 如果由于第三方的维修或其他工作而造成损失,而且没有我们明确批准。

    (2)客户有义务立即仔细检查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任何明显的缺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在3天内未通知明显缺陷,则视为已交付货物获得批准。自风险转移之日起三个月的排除期适用于后期产品有明显的缺陷。保修期结束时,权利失效。保修期内的缺陷也必须立即发出书面通知,最迟不得超过明显缺陷出现后的3天。

    (3)如果客户没有将交付给它的产品转移到最初发货的地方,我们将只承担维修产生的费用,中间产生的差旅和运输费用,我们是不承担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应在产品最初发运的地点进行更换交货,我们将承担更换交货的费用。

    (4)以上第(1)至第(3)项所述的缺陷索赔应被排除在外。因此,对于并非由产品本身引起的损害,以及客户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我们概不负责。客户也不得从剩余批次的缺陷零件交付中获得任何权利。

  •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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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方的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均应限于意图和重大过失(本业务条款中的相反责任限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调整)。任何此类责任应限于可预见的、通常产生的损失。具体来说,对于不代表合同实际目的的情况,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方不承担因轻微或非合同责任引起的轻微或非合同义务。
    以下情况不适用:
    a) 在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尽管只是在我们已经或应该意识到该风险的情况下);
    b) 由于我方没有保证的条件而造成损失。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方不承担以下事实的责任:按照客户意愿处理的订单的执行(订单中明确的或固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尤其是不会因此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保证我们对任何相关索赔完全无害。

    (3)我方承担的任何责任应仅针对作为合同合作伙伴的客户。涉及的第三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根据我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提出任何索赔。
  • 价格 – 付款条款和条件 – 违约 –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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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无任何单独协议,价格应为出厂价,装货。装运、卸货和包装费用不包括在内,应单独收费。价格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我方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成本的普遍增加,提高我方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前提是从合同签订之日到约定的交货日期已超过六周,如果超过六周,则直至交货日期为止,我们的供应商的价格或与我们的产品相关的其他成本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交付协议的情形。

    (3)客户应在收到风险转移开具的发票后立即支付需要付的金额,不得扣减。如果客户在此后30天内仍拖欠不付款。客户必须向我们赔偿由此产生的违约损失,并在基准利率(违约利率)基础上再增加8个百分点。此条适用于法定规则。

    (4)交付给客户的所有货物在全额付款前仍为我方财产(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客户应对我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有权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投保偷窃、破损、火灾、水灾和其他损害,费用由客户承担,除非客户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投保此类保险。因此,客户应将保险公司的所有索赔转让给我们。

    (5)如果客户拖欠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包括部分款项)超过十天,并且尽管我方规定了合理的付款日期,但仍未能补救,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如果我们收集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这将构成撤回声明。如果就客户资产提交了破产申请,且在十天内未撤销,则同样适用。如果客户未能遵守退货要求,或者产品存在所有权保留风险,我们将有权占有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为此,我们可以进入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所在地。如果我们收回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客户应承担相关费用。

    (6)如果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被加工、组合或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商品混合,我们将按照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价值与其他加工、组合或混合的商品价值的比例获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

    (7)客户有权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向第三方出售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但是,客户应将转售过程中应付给我们的所有应收款转让给我们。

    (8)如果客户不接受,我们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附加费用(如仓储费用),如有必要,我们有权确定销售产品。

    (9)客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使用自己的应收款进行抵销。作为例外,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无争议的应收账款。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承认客户的投诉,否则客户无权以保证索赔为由拒绝付款。
  • 可分割条款-适用法律-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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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本业务条款的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存在漏洞,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有缺陷或不完整的条款必须重新编写,以产生一个在财务和法律意义上尽可能接近之前缺陷条款的条款,但该条款是有效和的。

    (2)适用法律应为中国法律,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专属管辖地为对我方营业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们保留在客户营业地法院起诉客户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行地点和付款地点应为我方的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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